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责令“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整改的通知

海南会计
2023-06-14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8号)要求,省财政厅联合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税务局开展了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经核实,截至2023年3月31日在市场监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有20家存在“有照无证”情形(具体名单见附件)。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未予准许,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被注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分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等规定,以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的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责令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获得执业许可的海南尊豪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海南英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海南世纪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14家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向省财政厅备案的河南天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海南分公司、中税网(北京)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等6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20日内向省财政厅申请执业许可或备案。

二、以上14家会计师事务所和6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未取得执业许可或备案之前,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已经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20日内到海南省财政厅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收机构缴纳违法所得。

开户名称: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

开户银行:工行海口市国贸支行

账    号:9558852201000001900

三、请各会计师事务所于6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反馈至海南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电话:68531650;电子邮箱:cztkjc@hainan.gov.cn。

逾期不改正的,我厅将依据《办法》第六十五条“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以及第七十二条对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将相关处理处罚结果录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纳入行业诚信记录。


附件: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市场主体清单 

海南省财政厅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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