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9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5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前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以及完成海南自贸区(港)备案的分所,均应按要求进行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工作实行网上报备方式。报备网址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5月31日。根据往年网上报备情况看,临近报备截止时间易造成网络拥堵,建议尽早完成网上报备操作。
二、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三)2022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自查自纠情况(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3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提交)。
(六)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七)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八)2022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2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2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2022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四、报备工作有关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年度报备工作,认真审核基本信息报备、自查自纠报告报备、一体化管理自评报备材料,严格把关,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指定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同志专门负责报备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后应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和自查自纠报告(该两项报告仅总所提交)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自查自纠报告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在相关附件表中进行上传。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得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传、处理、传输涉密的文件资料。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报备时,须认真检查本所报备材料,包括:相关信息是否完整,特别是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联系人电话等基础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填写的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是否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一致;自查自纠报告是否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等,发现有信息不一致的,根据财政部令第97号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变更备案。省财政厅将对网上报备材料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登记的信息进行核查。对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等问题的,将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为提高报备效率,省财政厅对报备信息审核后不再单独电话通知,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及时关注系统状态。报备信息提交后,系统显示为已送审,如系统状态变更为已报备,则报备完成;如报备信息被退回,请查看退回原因,并及时修改并重新报送。
(五)报备期间,请报备业务联系人保持通讯方式畅通。
(六)为提高报备质量,省财政厅制作了《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指引》供参考。
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电话:0898-68531650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附件: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报备指引
海南省财政厅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