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范围的解释

海南会计
2025-06-26

海南2.jpg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 号)和《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会〔2018〕1869 号),海南省会计继续教育范围如下: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在我省工作的会计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海南省户籍或在海南居住的待业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海南省学籍的在校生、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我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上人员统称为会计人员。我省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报账员(报账会计)属于上述会计人员范围。

会计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或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既从事会计工作又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从事会计工作年度和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年度孰早原则确定继续教育开始年度。


(二)在“海南省会计管理服务平台”完成海南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


具体解释: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取得初级、中级或高级会计职称证书的人员。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即为公司注册地在海南地区,在该公司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的解释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阅读22
分享
写评论...